作者: 市政工程 发布日期:2024-12-30
10月8日,大理州人民政府网发布了关于《大理白族自治州民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住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消防救援局制定了《大理白组治州民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为逐步提升《大理白组治州民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0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来进行反馈。
大理民宿业作为火爆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新兴业态,不管是政策、标准,还是产品、市场,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政策规划不系统、发展定位不清晰、安全风险隐患问题突出、投诉舆情增多、财税贡献低、地方文化内涵缺失、专业人才匮乏、地域特色品牌不多等问题日渐凸显,特别是环洱海周边民宿的过度集中和无序发展,给生态环境保护带来较大压力,没形成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合理价值循环,没有充分的发挥出住宿业“一业驱多业”的带动作用。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大理白组治州民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中包含了大家较为关注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经营规范等内容。
(一)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和土地使用性质,并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二)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洱海保护条例划定的生态保护核心区等各类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
(三)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或风景名胜区,以及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等作为民宿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规划要求。
(四)民宿及配套设施不可以设置在工业建筑以及工业用地性质附属的集体住宿建筑内部,住宿、餐饮等人员聚集性活动区域不可以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部。
第八条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房屋的品质安全的标准和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权清晰,具有合法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宅基地证等),禁止利用违法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开设民宿。
(三)新建、改(扩)建的民宿必须按有关工程建设及房屋的品质强制性标准做设计和施工,保证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用于经营。
(四)改(扩)建的民宿建筑,未经原设计单位或拥有相对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的具体方案,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规范增加楼面承载,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强固定措施并进行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五)利用自建房开展民宿经营活动的,在开业前需进行房屋的品质安全鉴定并取得鉴定合格报告。
第九条民宿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包括“住宿服务”。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民宿应当向消防部门备案并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实行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另行规定。
(二)民宿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三)民宿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在显著位置主动公示民宿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消防培训演练、安全地疏散指示等内容。
(四)民宿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确定不少于2名微型消防站人员,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并按消防部门要求配备灭火器材装备及应急物品。
(一)应当按规定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经营者应与营业执照经营者相一致,发生变动的应重新申报办理。
(二)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信息智能管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和未成年人入住登记“五必须”要求。
(四)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治安、消防技能培训,完善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报、自纠机制,常态化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严格落实公安机关禁止“黄赌毒”的有关要求,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六)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民宿应当按规定申办卫生许可证,基本设置、设施设备及操作的过程等符合卫生要求。加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信誉度等级,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第十三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民宿污水应当经预处理后接入城镇排水管网,并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配备必要的污水集中式收集、处理、处置设施,确保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立即处理和转运。
第十四条民宿应依法依规取水,自备水源的,应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安装计量设施,缴纳水资源费(税)。
第十五条民宿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向民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三)民宿建筑的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以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
(五)标明民宿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设施安装的地方的平面示意图;
(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记录(含纸质和视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公示栏及微型消防站建设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确认;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通过的民宿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县(市)政务服务中心“酒店与民宿”综合窗口受理。
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在收到民宿申请材料后,及时移送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法定承诺时限内完成对民宿的注册登记、治安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等联合核验。
第十七条经核验合格的民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核发相关证照或出具备案意见,并将相关证照和备案意见及时提交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由“酒店与民宿”综合窗口一次性统一发放相关证照。民宿必须在证照齐全后方可开展商业宣传推广和经营活动。
民宿在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备。民宿报备事项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报备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民宿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后,应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民宿应使用固定银行账户,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全部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发生变动时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民宿在取得法律和法规证照后,应及时到供电部门变更用电性质为“商业用电”,落实用电安全管理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