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市政工程 发布日期:2025-08-15

  2023年实验区管委会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民宿经营者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含集体用房、农林厂房等),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民宿发展依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民宿开发控制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坚持协调统一、安全有序、凸显特色、保护生态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民宿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第六条民宿经营场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际旅游岛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禁止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地质灾害隐患红线及禁止开发民宿区域(附件1)内开发民宿。

  第七条民宿消防安全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规定的技术标准执行。

  利用石头厝建筑开办的民宿,应当符合石头厝民宿消防管控要求(附件2)。必要时可增设消防疏散通道(室外疏散楼梯、缓降安全绳),不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九条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平潭综合实验区小餐饮、小食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民宿经营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

  第十一条民宿经营应做好污水收集处理工作,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要排入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要进行集中收集处理,严禁直接排放污水。生活垃圾应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民宿遇政府征收,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民宿建设前原面积、原用途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民宿经营应依法申请商事登记,申请登记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为“住宿服务 ”。

  (三)民宿设计的具体方案(连片开发的应提供编制连片开发设计的具体方案、外立面改造方案、功能布局方案及施工图);

  第十七条连片开发,是指经投资项目备案,由同一投资主体编制连片开发设计的具体方案,在同一区域内投资规模达到5 栋及以上且相邻栋间距不超过 50 米,建筑总面积达 1000 平方米及以上,投资额达 500 万元及以上的民宿开发行为。

  第十八条鼓励在合乎条件的村落进行连片开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民宿开发控制规划》已明确为整村开发的,不再对单体民宿开发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鼓励公司化、集团化运营,创新招商模式,积极引入高端开发运营主体,推进民宿发展提档升级。

  第二十条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注册公司、组建合作社、村民入股等方式自主或与社会资本合作,参与连片开发(包括物业卫生、布草清洗等其他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连片开发的民宿,可根据连片开发设计的具体方案,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民宿建设,村庄规划中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等必须在村庄建设边界外进行的少量配套设施建设,配套设施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二十二条支持连片开发民宿探索点状供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模式、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等创新用地政策。

  第二十三条支持对已收储的国有闲置房产资源,统一对外招商,引进专业化团队开发民宿,打造民宿产业发展示范点。

  第二十四条连片开发的民宿,可根据设计的具体方案,按照业态需要,配备可移动、可拆卸的临时构筑物,面积参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连片开发民宿参与国家、省级各类奖项评选、等级评定、旅游精品线路推介,以及在小微金融贷款等政策申报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六条民宿建筑风貌应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除实行连片开发的民宿外,建筑风格应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房建筑立面图集》《平潭综合实验区石头厝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第二十七条民宿修复改造应按照原址、等面积的原则,根据备案的设计的具体方案实施,不得随意变更。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强固定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处理。对未委托的,统一由片区管理局联系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费用由民宿经营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申请外立面改造的连片开发民宿,其开发范围应在《石头厝风貌保护村落清单》(附件3)以外;设计的具体方案、施工图应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三十条实行客房价格诚信经营承诺制。民宿备案必须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并上墙公示,向消费者公开。

  第三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存在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扰乱正常市场行情报价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以及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价格法》《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和法规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民宿行业协会应推动行业价格自律,倡导民宿经营者履行诚信经营承诺、合理设定客房价格,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维护市场行情报价秩序。

  第三十三条民宿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且拒不整改的,予以撤销备案资格,并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第三十四条被撤销备案资格的民宿,民宿经营者自撤销备案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备案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未备案而擅自经营旅馆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民宿产权、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民宿窗口备案。

  决定终止营业的,应提前向民宿窗口办理注销手续,应当恢复原貌的恢复原貌,配套的临时构筑物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七条民宿提供的服务信息应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民宿经营应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在醒目处公布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备案细则、开办具体程序、临时构筑物审批细则等,由区行政审批局另行下发。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平潭综合实验区乡村民宿管理办法》(岚综管综〔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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